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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

发布时间:2011-02-20 浏览次数:2657

政治社会的建立并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保障每个人今生财产的所有权。

                                                                  ——洛克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问题

刑法学界,有学者认为,鉴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所以对行为人自首的认定亦具有特殊性,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身不存在自首,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行为人可以因交代获取巨额财产的犯罪情况而成立自首。本人从事律师事务多年,根据已取得的成功经验,我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因为《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且该条并无特别规定,所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存在自首

二、 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问题的两种情况

对本罪自首的认定,我认为,应该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情况考虑。首先,本罪的“一般自首”应该满足两个条件:(1)自动投案,指本罪的行为人自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投案;(2)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指本罪的行为如实交代自己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的余额和财产住处。有人认为,此时应该要求行为人进一步说明该“巨额财产”的具体来源,才算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我认为,如果这样要求,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不存在,何谈该罪的自首?其次,本罪的特别自首分以下3种类型:(1)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等其他犯罪事实的,对后面的犯罪应当以自首论;(2)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的,对后面的犯罪应当以自首论;(3)因贪污受贿等其他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又如实供述其他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对其构成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自首论。

 三、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

另外,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我认为只要行为人在此期间主动交代自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事实,就应当作为自首对待。因为,虽然“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的行为人”不能等同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行为人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也受到种种限制,至少在未说清楚问题而被解除怀疑之前,不能像其本人在正常期间那样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可以将“在纪检、检察机关调查期间的行为人”视为一类特殊情形的人员,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自首方面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在纪检、检察机关调查期间的行为人”,只要属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无论行为人交代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与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的线索是否相同,都应按特别自首认定处理。如果赞同“行为人交代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与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的线索相同,就不属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也就不能构成自首”,那么“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的行为人”如果说出了线索相同而数额更大的来源不明巨额财产时,这能说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吗?此情形不予认定为自首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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