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是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发布时间:2011-02-21 浏览次数:2865
一、基本案情:
1998年10月6日下午,林清芳与林俊毅、林志勤在城厢南门一旅社内预谋作案。林俊毅以林玉×欠其材料款3.5万元为由,提议把林玉×的小孩林××抓来,并要林玉×拿钱来赎人。次日中午1时许,林清芳伙同林俊毅、林志勤雇乘一辆出租车将上学路过的林××挟持上车,用毛巾蒙住林××的双眼,将其头部按在膝盖上,并指使司机将车开往车站方向。当车开到车站时,司机停车拒送并报案。三案犯又换车行驶十多米,该部司机也借口拒送。这时,林俊毅、林志勤借故逃离现场,林清芳留在车内看守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清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积极参与绑架儿童,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清芳为帮人索债而参与挟持、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分析意见:
本人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清芳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其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林清芳主观动机是非法占有,而不是索债。林清芳等人均没有与林玉×、林××有债务关系;同时,林清芳与林俊毅既是同学又是同村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意识到林俊毅刚从学校毕业,没有开什么店,根本不可能有巨额资金被他人拖欠,因此,不存在讨债问题。恰恰相反,林清芳伙同林俊毅、林志勤一起绑架林××的目的是向被害人家庭勒索人民币3.5万元,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
第二,被告人林清芳绑架的对象并非特定的债务人。因讨债非法拘禁所绑架的对象是特定的债务人;而绑架罪所绑架的对象是非特定的人。本案中,按林俊毅所说林玉×欠他材料款3.5万元,被害人林××也并非特定的债务人。
第三,被告人林清芳客观上伙同他人秘密地实施了挟持人质、蒙住被害人双眼等具体绑架行为。这些秘密行为林清芳应当意识到林俊毅是绑架勒索财物,而不是讨债。因此,本案林清芳伙同林俊毅等人讨债是表面现象,实质上是绑架勒索财物,是为了非法占有。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清芳伙同他人绑架林周宁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而不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四、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绑架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林清芳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依法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以绑架罪判处林清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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