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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犯绑架罪应负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1-02-21 浏览次数:3297

———刑法的类推适用及扩大解释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绑架罪是否在负刑事责任,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绑架罪不应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否则就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精神。有另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绑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如果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绑架罪,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与也违背了“罪刑相当”刑法精神。这两种观点应以哪个为准,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困扰着司法人员。笔者认为,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绑架罪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类推原则或扩大解释,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犯罪嫌疑人张某,男,广西来宾市人。2006年5月12日21时许(时年未满十六岁),张某与其他四人共同策划抢劫后,窜到来宾市某公司附近持刀对行人王某(男)、刘某(女)实施抢劫,抢得手机一部(价值200元)、现金10元,存折卡二张(内存5000多元),并令被害人王某讲出存折卡的密码。张某和一个同伙拿卡前往银行取款未果返回后,张某又与两个同伙押着被害人刘某去银行取款,另两个同伙持刀看守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乘机夺下刀后反抗,张某的两个同伙逃走。后张某等人仍取款未果,即将被害人刘某劫持到居民房中看管并威协被害人刘某讲出其父亲的电话,并打电话给刘某的父亲,威胁索要3万元钱放人。而后张某等人多次打电话给刘某的父亲,联系索钱赎人事宜。同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害人刘某解救出来,当场抓获张某及另外两名同伙。案件侦查终结后,被同时抓获的两名犯罪嫌疑人被以涉嫌抢劫罪及绑架罪移送审查起诉。由于张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仅对其参与的抢劫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而对于其参与绑架案件无法进行追究。
      一、按类推原则,应当追究未满十六岁犯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类推原则中国古已有之。《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的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半夜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
      因此,根据判处的刑罚轻重的不同进行类推。如果比绑架罪刑罚较轻的其他罪,未满十六周岁要负刑事责任,那么刑罚较重的绑架罪,未满十六周岁就更应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条文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最低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贩卖毒品的最低刑罚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绑架罪的最低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相比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八类犯罪的刑罚要比犯绑架罪的刑罚较轻,既然未满十六岁的人犯这八种犯罪要负刑事刑事责任,那么未满十六岁的人犯绑架罪就更应该负刑事责任,进行定罪处罚。
      二、刑法学者认为,随着形势发展,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刑法条文可以作扩大解释。
刑法学家王作富教授认为:扩大解释是不可避免的。立法绝对的明确是不可能的。因为要明确就要具体,不具体就不明确,但是越具体它的含义就越窄,越具体它就越缺乏涵盖性。情况一变化,发生一些新的情况,就和法律的规定不符合,不符合就不能适用这个法律,或者就要修改这个法律,这就不符合法律简明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因此立法只能够做到相对的明确性。既然不能够绝对明确,那么就不可避免地要通过法律的解释来使得法律适用于更广泛的事项,这也说明了扩大解释是不可避免的。立法者当初制订刑法时,可能没有预料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会参与或者组织实施绑架犯罪行为。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推进,原来未发生的行为发生了,一出现新的情况就去修改法律条文是不可能的,因此进行扩大解释是必然的。
      当然扩大解释也是要有范围限制的,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个范围是以“不能超出法律用语可能含义的范围”。
      三、根据立法本意应作扩大解释。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第一条),刑法第三条就是有罪应当处罚,无罪不能处罚,就是“不枉不纵”。刑法第十七条的本意就是对对于八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绑架罪与这八种犯罪行为在程度上,至少是等同或者有过之而无不及,那么追究这八种犯罪,就理应追究绑架犯罪。如果仅仅由于刑法条文的疏漏而对绑架罪不予追究,就会放纵犯罪,这当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儿童罪。那么,盗窃儿童、抢夺甚至抢劫儿童能不能认定为拐骗儿童罪?因为盗窃、抢夺、抢劫三种行为要比拐骗行为严重得多,理应对盗窃、抢夺、抢劫儿童行为进行定罪,或以拐骗儿童罪定罪,或以其他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那么如果非法制造大炮、钢炮呢,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条文没有规定。因为大炮、钢炮不是枪支普通意义上的枪支,但大炮、钢炮远比枪支威胁更大,从立法保护公共安全的意图出发,非法制造钢炮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显然远远超过非法制造枪支,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四、适用类推原则和适当的扩大解释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利益。
      适用类推原则和适当的扩大解释追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绑架罪刑事责任,对于整个社会和被害人来说是有利的。利用国家机器打击十六周岁的人绑架罪,可以减少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不法侵害。而对于被害人来说,其作用是直接的,也是显而易见的。追究了未满十六周岁犯绑架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惩罚,至少使被害人心理得到安慰。
      当然适用类推原则和扩大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不利。但是,如果换个角度来考虑,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放在整个社会的利益来考虑,把个人利益放在和社会利益的一致性的层面上来看,可以说即便是扩大解释对被告人也是有利的。社会利益得到保障也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这是矛盾关系一致的地方。这种辩证的关系,也可以证明,适当的扩大解释从根本上来说,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也是一致的。
 
参与资料:
《检察日报》:罪行法定能容忍扩大解释吗?(2007年01月05日)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制史》 
【2007-10-22 9:25:33】
出处:黄宏波 林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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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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