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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侦破方法

发布时间:2011-02-21 浏览次数:1859

来源:刑事司法指南

盗窃犯罪是多发性犯罪,也是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主要刑事案件之一,发案量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七成左右,历来为打击犯罪的重点。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犯罪侵犯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财物,也包括诸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物。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他人的通信线路、电信号码也可以成为盗窃犯罪侵犯的客体。
    (4)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虽然不大,但系多次盗窃。所谓秘密窃取,主要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他人不会察觉或发现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至于他人是否察觉或发现,并不影响其盗窃犯罪的成立。如在拥挤的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乘人不备扒窃他人口袋或拎取他人箱包以及撬门破锁、挖洞人室盗窃等,都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常见手段。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
    根据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所谓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情况。
    二、盗窃罪的认定   
    实践中,正确认定盗窃罪,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最主要特征是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因此,对于盗窃数额不够较大的标准或者偶尔盗窃且数额不大的,应不认为是犯罪,不以盗窃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正确认定盗窃行为的罪与非罪,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的情节:
    (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第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第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盗窃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第二,全部退赃、退赔的;第三:主动投案的;第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获赃或者获赃较少的;第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对于偷拿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盗窃犯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区别有时是明显的,有时则界限不清,容易混淆。正确区分盗窃犯罪与其他侵财犯罪,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或者剽窃他人著作的,分别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而不是盗窃罪。
    (2)挖掘墓葬盗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但如果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则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盗窃广播电视设施、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天然气)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如果盗窃上述设备的部件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则以盗窃罪处罚。
    (4)盗窃罪与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区别的关键是犯罪对象的不同,但犯罪嫌疑人在不明知是公文、证件、印章或枪支、弹药、爆炸物而盗窃的,则构成盗窃罪,而不是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5)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6)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7)刑法第265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的他人的通信线路或复制的他人的电信号码而使用而构成盗窃罪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方面具有前述行为;二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通信线路而盗接或明知是他人的电信号码而复制或使用的行为。而刑法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主要包括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盗窃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
    盗窃犯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就要通过秘密手段将本来属于他人的财物转为由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因此,盗窃犯罪的既遂的标准主要是犯罪嫌疑人使他人的财物脱离其所有人、看护人之手或者使其脱离安全状态而直接或间接地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如将他人的有形物秘密转移至自己的住处或其他自己可以支配的地方、成功盗接他人的通信线路或复制他人的电信号码等,都可视为犯罪既遂。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占有或控制、使用该财物,则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三、盗窃犯罪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一)盗窃案件的一般侦查方法
    1.调查访问,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调查访问的对象主要包括被盗财物的所有人、看护人、经管人和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如事主、现场周围居住的群众、被盗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等知情人员。访问要查明案件的发现经过和财物被盗的详细情况,从中寻找犯罪线索。
    访问的内容主要包括:
    (1)案件的发现经过;
    (2)被盗财物的详细情况,如被盗财物的名称、数量、种类、特征等;
    (3)案件发生前后的可疑情况,如发案前后是否有可疑人员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出现,有什么可疑的情况发生,有什么可疑的声音出现,或者有什么人说过什么可疑的话等;
    (4)犯罪嫌疑人可能是谁,有何证据;
    (5)与盗窃犯罪有关的其他情况。
    2.勘查犯罪现场,寻找犯罪线索
    一般说来,盗窃犯罪多数都有确定的犯罪现场,到犯罪现场也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的重要条件。因此,勘查犯罪现场,寻找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和其他可疑物质,发现犯罪线索,是侦破盗窃犯罪的重要方法。对盗窃犯罪现场的勘查,主要包括勘查出入现场的路线和出入地点;现场中心部位,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主要地点;现场周围等地点。勘查的重点是发现并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的各种痕迹,如指纹、足迹、血迹、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痕迹;各种物质,如衣物、布片、鞋帽、纸片、食品、包装物、犯罪工具、烟头、唾液、毛发;各种微量物证,如各种粉尘、尘土、木屑、金属沫等。
    3.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
    对盗窃案件案情的正确分析是确定盗窃案件的侦查方向和范围的重要条件。而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主要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手段以及被盗财物的情况以及现场勘查和访问所获得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与证据。
    (1)分析判断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案件性质
    第一,分析案件的举报人或发现人关于案件情况的陈述与犯罪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之间有无矛盾,以寻找犯罪线索。
    第二,对现场痕迹与破坏动作与作案行为的分析,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特点和技术特征及作案工具的种类。
    第三,关于作案时间的分析,主要包括犯罪发生的时间、犯罪过程的持续时间、犯罪时间何人到过现场及何人有犯罪时间。通过对犯罪时间的分析,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被盗物品以及对被盗物品的所有人、看护人及其活动规律的了解程度,以正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第四,对被盗财物的所有人或看护人的行为及情况的分析。可以据此判断案件是内盗、外盗、内外勾结盗或其他种类的盗窃案件。
    第五,对犯罪工具和手段的分析。对犯罪工具和手段进行分析,可以据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特点、技术特征、居住范围等,为寻找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第六,对被盗财物及其功用和其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分析,如有的被盗物品纯属消费品、有的可以作为犯罪工具或者可以借以达到其他目的。对这类情况的准确分析,可以据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及下一步的活动情况。
    通过对以上情况的分析,可以判断盗窃案件的具体性质并据此确定侦查范围。
    (2)确定侦查途径,开展侦查工作
    在盗窃案件侦查途径的选择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选择从物到人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从人到物的方法,还可以双管齐下,同时采用两种方法开展工作。
    一般说来,在还没有发现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侦破盗窃案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第一,被盗场所保密程度较高或被盗财物知情面较小的,可从排查知情人员案发时的去向及近期活动情况开展工作;
    第二,对作案工具特征明显的、拥有或持有人范围较小的,可以从排查作案工具人手开展侦查工作;
    第三,对作案手段特征明显的,可以直接从掌握该种手段或技术的人员中排查犯罪嫌疑人;
    第四,对被盗财物体积较大、特征明显或有特定交易场所的,可以从控制销赃、外运或控制交易人手侦查;
    第五,对现场留有明显的痕迹物证的案件,可以从查对犯罪情排资料入手,寻找犯罪嫌疑人;
    第六,对已经发现赃物但还不知谁是犯罪嫌疑人的盗窃案件,可以从赃物的持有人人手,顺线追踪,直至追查到犯罪嫌疑人。
    此外,运用秘密力量、控制销赃、查缉堵截、组织辨认、并案侦查等方法也都是侦破盗窃案件的常用方法。
    (二)内盗案件的主要侦查方法
    内盗案件多属预谋犯罪,具有以下明显特点:一是犯罪嫌疑人熟悉现场环境和内部活动规律;二是盗窃目标准确,犯罪动作干净利落;三是犯罪时间选择恰当,容易得逞;四是故意伪装现场,制造外盗假象;五是盗窃物品单一,盗后不急于销赃。针对内盗案件的上述特点,除了采用侦破盗窃案件的一般侦查方法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运用以下侦查方法:
    (1)适时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案件线索
    由于内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隐藏范围相对较小,又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本单位职工的利益,而且容易为本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所察觉,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案情,有利于群众了解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线索。但公布案情要注意把握尺度,不要没有选择地全部公开,而是要既有利于群众了解案情,又不致惊动犯罪嫌疑人,以免打草惊蛇、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查证嫌疑线索,排查重点犯罪嫌疑人
    在公布案情的基础上,要在单位内部保卫部门的协助下,根据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获得的犯罪线索,在单位内部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在排查过程中,要注意将有盗窃劣迹的人员、被本单位开除或解雇的人员、临时工、职工家属等列为重点排查对象。
    (3)利用痕迹物证,排查犯罪嫌疑人
    这主要是指利用现场提取的指纹、足迹、血迹及其他物品,充分利用犯罪情报资料和单位内部保卫部门的职能作用,排查犯罪嫌疑人。   
    (三)外盗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外盗案件是指单位外部人员侵入单位内部实施盗窃的案件。其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犯罪前多有踩点等预备活动;二是盗窃目标不准确,现场零乱;三是大多强行侵入,方法手段不加掩饰;四是时空选择偏重于有利逃跑;五是犯罪嫌疑人多为对被盗单位(或事主有所了解但又了解不深、不准。
    侦破外盗案件,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对外盗案件而言,案情分析的重点应是犯罪嫌疑人是惯犯还是偶犯、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流窜犯罪还是其他犯罪,从而准确确定侦查范围。
    (2)调查摸底,排查犯罪嫌疑人。对于本地人作案的外盗案件,应以发案地周围为中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摸底调查工作。在摸底时既要注意惯犯的习惯性,又要注意偶犯隐藏较深的特点。因此,摸排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全面,以免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漏网。
    (3)控制销赃,寻找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赃物的用途、特点等分析赃物的流向和可能的藏匿地点,利用秘密力量获取犯罪线索,寻找并控制犯罪嫌疑人。
    (4)分析案件特点,并案侦查。案件如系流窜作案,就要取得邻近地区的支持,集中已经收集的犯罪信息,综合采取多种措施,互相支持、配合,协同作战。
    (5)查对犯罪情报信息,寻找犯罪线索。这主要是利用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与已收集储存的犯罪情报资料进行比对,以发现犯罪线索或直接发现犯罪嫌疑人。
    (四)内外勾结盗窃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内外勾结盗窃案件是指单位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里应外合,盗取本单位财物的案件。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外部人员分工明确,内部人员提供被盗财物的情况和单位内部的工作和值班情况(必要时还直接实施掩护),外部人员实施犯罪;二是制造外盗现象,掩护内部成员;三是作案时空选择比较恰当,盗窃目标比较准确;四是现场有外部人员侵入的迹象;五是运销、藏匿赃物工作多由外部人员承担。
    侦破这类案件,应注意采用以下方法:
    (1)审查内部人员,排查嫌疑对象。首先应对有条件接触被盗物品、熟悉被盗物品及其存放地点的人进行审查,对其中对外交往复杂、有劣迹的人,要重点审查;其次要适当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有可疑表现的人。排查时要注意不要把具有作案时间作为排查条件,而应把是否具有内外勾结盗窃作案的可能性作为一个重要的排查条件。
    (2)把内部嫌疑人员的外部关系人作为排查重点。在单位内部进行排查的同时,还要把注意力放在单位外部,对单位内部可疑人员的外部有交往的关系人进行排查,内外夹击,争取内外同时突破。
    (3)控制赃物,发现犯罪嫌疑人。根据被盗物品的特点及其用途,在赃物可能出现的场所部署侦查力量,以通过赃物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比较有把握的情况下,也可以运用包括搜查在内的方法直接获取赃物,取得犯罪证据。
    (4)运用秘密力量,获取犯罪线索。
    (五)监守自盗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所谓监守自盗,是指盗窃公务上或业务上自己所经管的财物,然后谎称被盗的盗窃案件。这类盗窃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现场时常有明显的外盗伪装;二是有财物丢失,但丢失时间较长;三是当事人编造谎言企图蒙混过关;四是报案时间一般较晚。
    侦破监守自盗案件,应抓住以下几点:
    (1)详细询问当事人,仔细分析当事人的陈述,从其陈述中发现矛盾和破绽,伺机突破案件。这类案件当事人本身就是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与被盗财物的特殊关系,作案前一般都有周密的策划,并仔细考虑过案发之后蒙混过关的办法。然而,纸包不住火,不管其如何计划周密,陈述的内容必然都是假的,是经受不住推敲和考验的。因此,侦破这类案件,应当反复、全面、细致地询问当事人,对其陈述的内容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侦查实验,以揭穿其谎言,迫使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搜寻伪装现场的工具。犯罪嫌疑人监守自盗,其伪装现场的工具多是家中自备或单位所有而属于自己经管或使用的工具。因此,在勘查现场的同时,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搜寻作案工具,证明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不仅可以证明犯罪,而且可以迫使犯罪嫌疑人在证据面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全面清查当事人经管的财物、账目以及个人的收支情况。监守自盗案件中,财物被盗的情况有时是一下子难以查清的,必须经过清库盘底、查对账目,才能比较准确地查明被盗财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查清被盗财物的情况,有利于通过控制、查对赃物侦破案件。
    (4)围绕赃款、赃物开展侦查。在查明被盗物品情况的基础上,围绕被盗物品开展侦查工作,查清被盗物品的下落及其持有人或看护人,有利于顺线追踪、发现犯罪嫌疑人。
    (六)流窜盗窃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流窜盗窃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远离住地,居无定所,长期流窜在外,专事盗窃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作案地点多选择交通路线的站点附近或沿线;二是侵害目标不准确,现场破坏严重,翻动面大;三是连续作案,犯罪手段具有习惯性;四是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五是盗窃物品以现金或其他便于携带的贵重物品为主;六是犯罪地点具有极大的跳动性,常常是甲地盗窃、乙地销赃、丙地藏身;七是犯罪手段具有专业、习惯、残酷的特点;八是犯罪主体中惯犯、累犯占相当比例;九是流窜盗窃犯罪除一部分单独作案的以外,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占相当比例。
    侦破流窜盗窃案件,要有针对性地采用下列方法:
    (1)运用秘密力量,获取犯罪线索。由于流窜盗窃犯罪具有高
度隐蔽性,有时难以很快侦破。在侦破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秘密力量的作用,充分获取犯罪线索,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2)并案侦查,集中打击。流窜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并案侦查的有效性。相关地区间要经常互通情报,协调行动,加强配合,必要时还可采取统一行动,以有效对付流窜盗窃犯罪。
    (3)组织力量化装守候、巡逻,抓捕现行。这主要是指通过对一个时期以采类似案件的串并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作案的下一个或几个目标或地点,组织力量布控、守候,当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抓获现行,侦破案件。
    (4)及时传递犯罪信息,组织追击堵截。要求有关部门接到报案后要快速反应,快速调查访问,及时部署在交通路口、卡点进行堵截,同时通知相关地区和部门组织堵截,不给犯罪嫌疑人喘息的机会,争取在其狼狈逃窜的过程中将其抓获并缴获赃物。
    (5)深入审讯犯罪嫌疑人,扩大战果。流窜盗窃案件多是系列案件,一个或一伙犯罪嫌疑人往往作案多起。但被抓获以后,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往往避重就轻,不愿意承认侦查机关还没有掌握证据的其他犯罪。对此,要加大审讯力度,同时辅之以其他有效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全部如实地供述自己及团伙成员的其他犯罪事实。
    如某市1999年成功侦破的一起历时10年之久、涉及4省31县市、作案126起、涉案价值达150余万元的流窜盗窃案件,就很好地说明了侦破流窜盗窃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1998年初,该市群众反映当地有一伙青年长期流窜在外,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关部门立即决定采取秘密手段获取犯罪证据,掌握该团伙成员情况,同时布建秘密力量贴靠犯罪嫌疑人,掌握其外出收支情况,收集其违法犯罪信息。经过一年多的秘密工作,掌握了团伙成员的下列情况:一是该团伙共有7名成员;二是该团伙成员经常携带绳索、撬棍外出,行动诡秘;三是犯罪嫌疑人魏某手中大量来历不明的奖券与某厂保险柜被盗奖券相符;四是团伙成员陈某、邹某、刘某、苏某及魏某经济暴富,收支差异巨大;五是团伙成员平时只有一、二人在家观察情况,其余均长期在外。掌握了上述情况后,有关部门立即将在家的四名犯罪嫌疑人缉捕,同时立即开展深入细致的审讯工作。经过两天艰苦的审讯,四名犯罪嫌疑人终于供述了1989年以来在4省31县市作案126起、盗窃财物价值达15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从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可以看出,秘密力量的运用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审讯是侦破此案的关键。
    (七)扒窃、拎包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扒窃、拎包,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采取贴靠或尾随窥测等手段,利用事主疏于防备或人包分离之机,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或行李包裹的盗窃案件。
    扒窃、拎包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方法、手段简单,随意性大;二是作案时空有明显选择;三是春、秋、冬季发案率高;四是发案地点多在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五是侵害对象多是疏于防备的财物携带者,尤其是老、弱、妇、幼群体,极易成为扒窃犯罪侵害对象;六是结伙连续行窃,流窜作案者多。
    扒窃、拎包案件的侦破,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及时询问事主。询问内容主要包括被害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被窃的时间、地点;被盗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案发前后周围人员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可能是谁,有何根据;被窃时有无同行人,与自己是何关系;何人了解被窃情况等。
    (2)立即对发案现场及其附近地区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及赃证物的地方进行搜索,并盘查可疑人员,寻找犯罪线索。
    (3)利用犯罪情报资料,深入调查,摸底排队,搜寻犯罪嫌疑人。
    (4)利用秘密力量查找犯罪线索。这是侦破此类犯罪的重要方法。
    (5)建立专业反扒组织,搜集扒窃、拎包犯罪情报信息,抓获犯罪现行,震慑扒窃、拎包犯罪。
    (6)组织串并侦查,控制赃物的销售和流通。
    (7)其他方法。
    应当指出的是,作为多发案件的盗窃案件,其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复杂异常,有的简单至极,在侦查方法的运用上不可能千篇一律,而是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这也就是说,有的盗窃案件采用一种侦查方法就有可能顺利破案;更多的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的盗窃案件、团伙系列盗窃案件,需要综合采用多种侦查措施才能奏效。什么样的案子采用什么侦破方法,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后确定。如20世纪90年代初某市农业银行金库被犯罪分子凿穿墙壁盗走现金人民币120余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一边布置摸底排查,一边反复勘查现场。通过现场勘查,认定一团烂纸片系一张火车票,并由此找到了被犯罪分子雇用凿开墙壁的4名民工。根据民工提供的线索,找到了为犯罪分子打制钢钎的铁匠。同时根据民工和铁匠提供的线索准确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数、性别、大致年龄、体态、长相、衣着、口音。与此同时,根据现场遗留的犯罪分子企图用以砸开墙壁的铁轨,通过调查访问找到了目击犯罪分子窃取铁轨的证人,从而更准确地刻画出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为最终摸排、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最后铁匠还从1000多张照片中直接辨认出了一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为案件的成功侦破发挥了关键作用。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就综合运用了摸底排查、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辨认等侦查方法。
    再如某市公安机关1997年侦破的一起特大系列盗窃案件,也综合运用了多种侦查方法。1996年上半年开始,该市撬旧式防盗门人室盗窃案件连续发生,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有关部门采取了以下侦查措施:一是认真勘查现场,搞好证据积累;二是及时串并案件,确定侦查范围;三是采取摸底调查、蹲守等方法获取案件线索;四是启用秘密力量,广泛搜集可疑线索。经过一年多的工作,终于通过秘密力量发现并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确定后,有关部门运用策略,由派出所以近期涉及一起治安案件为由,传讯犯罪嫌疑人,提取其指纹、足迹,经比对发现与现场指纹和足迹完全相符。在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立即缉捕犯罪嫌疑人,并当场在其住处缴获现金及有价证券70余万元及贵重首饰、高档烟酒等一大批赃款、赃物。后经审讯核实,该犯罪嫌疑人自1993年以来,曾入室盗窃作案100余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侦破该起案件也运用了勘查现场、并案侦查、调查摸底、蹲守、搜查、审讯犯罪嫌疑人、秘密力量等侦查手段。
    四、盗窃案件的取证要点
    (一)取证内容
    1.证明盗窃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这主要包括:
    (1)失窃的各类财物;
    (2)证明事主财物所有权的有关证明;
    (3)证明财物被盗丢失的证明。
    2.证明盗窃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这主要包括:
    (1)在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或住处起获的赃款、赃物;
    (2)证明犯罪嫌疑人实际自己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向他人赠送赃款、赃物的证据;
    (3)在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或住处起获赃物的起赃笔录;
    (4)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指纹、足迹、血迹、衣物等痕迹物证;
    (5)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盗窃犯罪的供述;
    (6)指认犯罪嫌疑人盗窃犯罪的指认笔录;
    (7)在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或住处起获的犯罪工具;
    (8)盗窃犯罪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破坏的各种物品的实物及其照片。
    3.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这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包括军人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学生证、工作证、人事档案、有关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人证言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的证据
    这主要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二)取证形式
    1.物证
    (1)实物。这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的丢弃物,如衣服、手套、犯罪工具、包装物、烟头、火柴、鞋帽等;赃款、赃物,如各种货币、货币兑换券、股票、债券、国库券、信用卡、信用证、提货单、包裹单、机票、车票、船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物品;犯罪工具,如枪支、钳子、锤子、刀具、棍棒、绳索、螺丝刀、钥匙、运输工具等。
    (2)照片。
    2.书证
    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记录自己盗窃犯罪事实的日记(本)、写给亲友的记载有自己盗窃事实的书信等。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主要包括鉴定人证言、目睹人证言、扭送群众证言、发现人证言、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同学、同事、亲友的证言以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此外,侦查人员的证言也应当算是一种重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询问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及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5.犯罪嫌疑的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及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盗窃犯罪的供述和否认自己具有盗窃事实的辩解。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主要包括指纹鉴定、足迹鉴定,撬痕、压痕、踩痕、踏迹、车辆等痕迹的鉴定,现场遗留物鉴定、脱落物鉴定,赃款、赃物的性质及价值的鉴定等。
    7.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范围(包括盗窃现场、窝赃现场、销赃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2)物证,主要包括物证勘查图、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记录有可以证明盗窃犯罪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微机数据库等。
    9.其他证据
    其他证据如起赃笔录、退赃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五、盗窃案件的讯问要点
    盗窃案件的讯问要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
    (2)讯问盗窃犯罪的时间、地点,包括预备、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窝赃、销赃的时间、地点等;
    (3)讯问盗窃犯罪的次数及每次盗窃的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特征;
    (4)讯问盗窃犯罪的具体过程和情节,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和情节及实施犯罪的过程和情节;
    (5)讯问盗窃犯罪的方法和手段;
    (6)讯问有无共同犯罪嫌疑人及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职业、住址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7)讯问赃款、赃物的下落,如何处窝赃、何处销赃、由谁帮助窝赃或销赃等;
    (8)讯问与盗窃犯罪有关的其他人、事与物的有关情况。
    李新成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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