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前受贿”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1-02-21 浏览次数:2465
“事前受贿”是指利用将来职务便利,即指将要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索取、收受了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而在任职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5].也就是说,行为人在索贿、受贿时,并没有担任某项职务,但其索贿受贿的行为是凭借自己即将担任某项职务的身份实施的,是一种预期性的对利益的追求而而实施贿赂行为。确定“事前受贿”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上任前大肆敛财的现象,然后上任后再给予报偿。在民间将其称之后“许愿”,“还愿”,也有人称为买“期货”“待涨”。加上现在人事制度的改革,任前公示制度,也使许多人有机会,有能力进行“事前受贿”,对此笔者也无异议,但是如何确定“事前受贿”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另外,事前收受贿物后无法上任,或上任后不“还愿”,该如何处置?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事前受贿”的界定
界定“事前受贿”实际上是确定一种受贿罪的情形,因此仍应从其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其犯罪构成如下:
(1)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这种特殊与其他特殊身份的不同,它必须是将来担任某项职务,从事某项公务的人员。如某一文化副局长已被公示为教育局局长的人员,某一村主任已被乡里任命为乡移民办公室主任(临时),尚未到位等等。可能现在是公务人员,也可能不是。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这里不过多叙述。
(3)客观方面上,行为人承诺任职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或向请托人索取财物,在客观方面,事前受贿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存在一种约定,一种因行为人将来公共权力和请托人现有财物交易的约定。同时这一约定以请托人交付财物在先,而行为人取得公共权力在后。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把握,如这种约定时间多长为限,请托人所托之事多长时间兑现为犯罪。对此,笔者认为,既然是“事前受贿”,就应当是在请托人确切知道行为人可能取得某项公共权力时起算,也就是行为人已被公示,任命文件已下或已经最后决定机关研究确定时开始至行为人到任期间,收受贿赂的。至于请托之事的办理上,笔者认为,对于请托人正当利益可以按此时间,至于为请托人谋取了非法利益,无论其在任前何时收受贿赂,都应视为“事前受贿”,予以处罚。
(4)犯罪客体,是破坏了国家公务人员廉洁和公正的义务和声誉,对国家公共权力的侵犯。
符以上四个要件的,当属“事前受贿”。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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