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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外地籍嫌疑人取保候审适用率?

发布时间:2011-02-21 浏览次数:2696

 来源:检察日报

 周倩
 

    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流动频繁,检察机关受理的外地籍人员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外地籍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比例高,适用取保候审比率低的问题,外地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保障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检察院与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会签了《关于保障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权利的意见》。笔者将以维扬区检察院受理外地籍犯罪嫌疑人犯罪案件为切入点,探讨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取保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外地籍人员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1.受理外地籍人犯罪案件逐年增多。以维扬区检察院受理的批准逮捕案件为例,2006年为57件95人,2007年76件134人,2008年99件138人。

    2.逮捕比例较高,申请取保困难。维扬区检察院2006年对92人作出了逮捕的决定,2007年对130人作出了逮捕的决定,2008年对132人作出了逮捕的决定。由此可见,对受理的外地籍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做出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适用的比例极低。

    3.判处轻刑的比例较高。维扬区检察院2006年受理批准逮捕外地籍犯罪嫌疑人捕后作出有罪判决的有59人,其中1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和缓刑;2007年捕后作出有罪判决的有91人,其中2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和缓刑;2008年捕后作出有罪判决的有89人,其中3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和缓刑。

    二、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取保难的原因

    1.取保候审理念存在误区,逮捕适用扩大化。在我国取保候审被定性为一种强制措施,而没像英美国家那样视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英美国家的保释具有普遍性,立法对保释的限制较少,除非有足够的理由证明继续关押是合法的,一般都可以很快被保释出去等待审判。由于我国取保候审条件和方式的限制,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较低,取保候审适用对象范围狭小。与此同时逮捕的功能被异化,被看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而广泛适用。对外地籍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更是广泛,只要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提请逮捕,对适用逮捕的必要性缺少论证,对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做出了逮捕的决定。

    2.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取保存在风险。外地籍犯罪嫌疑人流动打工人员居多,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也不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实际办案中,对一些外地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有些犯罪嫌疑人逃跑、传唤不到位,妨碍了诉讼程序的进行,侦查机关不得不再次提请批准逮捕,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取保存在的风险致使在以后办案中对外地籍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更加保守。

    3.侦查机关期望对外地籍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以减轻办案压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但拘传由于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作为辅助手段,不常为侦查机关采用,而监视居住可操作性差,并且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侦查机关也很少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着犯罪嫌疑人脱保的可能,取保候审后很难监控,不利于案件的继续侦查。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关押在看守所内,公安机关的办案压力就减轻了。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总是千方百计说服检察机关对外地籍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的决定。

    三、解决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取保难的措施

    外地籍犯罪嫌疑人高逮捕率的存在,增大了看守所压力,也增大错捕的风险,影响逮捕案件质量,有必要改变此种局面。为此,笔者建议:

    (一)确保外地籍犯罪嫌疑人有平等的取保候审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人员应树立平等的法律理念,在办理外地籍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应保证外地籍犯罪嫌疑人与本地籍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取保候审的权利。侦查机关对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能否适用取保候审进行调查和评估时,不得设置高于本地籍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和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方式的,保证金的数额应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综合考虑。

    (二)完善考核机制,加强“逮捕必要性”的论证。不科学的部门考核机制是高逮捕率产生的原因之一。公安机关往往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数量作为考核侦查人员工作实绩的一个标准,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极其敏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不是检察机关一个部门的事,侦查机关有必要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鼓励对无逮捕必要案件的不捕工作。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须督促侦查机关加强逮捕必要性的论证,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提供逮捕必要性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材料要尽量全面,“应达到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程度”,从而使检察机关在采取羁押与非羁押的替代措施之间作出正确的决定。

    (三)加强对取保的外地籍犯罪嫌疑人的跟踪调查。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建立跟踪监督机制。对在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定期到批准取保候审的机关汇报情况,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当地公安机关考察,或要求犯罪嫌疑人定期向批准机关汇报情况。

    (四)完善取保候审的配套措施。1.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和义务以及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法律后果。2.建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及时到案的机制。通过提取被立案侦查的犯罪现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照片等人身识别信息,并在全国公安联网互查,以保障未被羁押的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时能及时抓捕。3.建议修改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将脱保的犯罪嫌疑人列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加大对脱保的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力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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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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