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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川高院裁定邱书勇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发回重审案

发布时间:2011-02-22 浏览次数:2591

共同犯罪中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起诉部分共同致害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致害人为共同被告。
案情
    1999年6月15日23时许,邱书勇因对陈其林的同伴调戏其妻李斌不满,即邀约聂志海、唐朝贵、唐国勇、姚志勇、黄龙军、杨中华(均另处)等人进行报复,并吩咐唐国勇、姚志勇准备工具。后邱书勇指使同伙在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二职中附近,对陈其林等人实施暴力,将陈其林砍伤后乘车逃离。陈其林因被锐器类工具砍伤多处,大失血致全身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8月13日,邱书勇被抓获归案。
    德阳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定标、汪兆会、曾蓉、陈炼要求被告人邱书勇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91001.50元。
裁判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书勇因其妻被被害人陈其林的同伴调戏后,即邀约、指使他人对陈其林进行报复,致陈其林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邱书勇辩称其未指使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自己亦未动手实施伤害行为。经查证,邱书勇在得知其妻被被害人陈其林的同伴调戏后,指使唐国勇、姚志勇准备凶器,邀约聂志海等人乘车追踪调戏其妻的人,并指令同伙对被害人施暴,且于事后资助金钱授意同伙逃跑。被告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悖,不能成立。鉴于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给予了5000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体现了较好的悔罪态度,对其在量刑时亦应酌情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超出赔偿范围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05年6月24日判决:一、被告人邱书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邱书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定标、汪兆会、曾蓉、陈炼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5000元(已支付5000元,余款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宣判后,被告人邱书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被害方有重大过错;无前科,未直接动手伤害被害人;未邀约指使他人,未准备作案工具,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赔偿,应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赔偿判赔不当,应依法纠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针对该案的刑事部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邱书勇因得知其妻被人调戏,即邀约他人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邱书勇上诉提出未直接伤害被害人,未邀约指使他人,未准备作案工具,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邱书勇得知妻子被调戏后,邀约他人,并授意准备凶器,找到被害人后指使同伙对被害人实施砍、杀行为,事后又资助同伙逃跑,虽未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但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邱书勇上诉提出被害方有重大过错,无前科,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方在案发起因上确有一定过错,邱书勇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但原判量刑时已予充分考虑,从轻处罚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3日对刑事部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的民事部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书勇故意伤害案系共同犯罪,被害人的死亡系多人共同侵权造成,应由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原判未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参与诉讼不当,审判程序违法。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3日对民事部分作出裁定:一、撤销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发回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重新审理,依法追加共同致害人为共同被告,并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判决,判令由共同致害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号为[2005]川刑终字第889号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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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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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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