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职务侵占罪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1-02-22 浏览次数:2684
(1)分别定罪说。该说认为应根据主体的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即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定职务侵占罪。
(2)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以主犯的身份来确定共同犯罪的罪名,主犯构成何罪,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也以何罪处罚。
(3)实行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根据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犯的犯罪性质。
(4)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如果共同犯罪的实施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的,应定贪污罪。如果共同犯罪行为仅仅是利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的职务之便的,应定职务侵占罪。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并于2000年7月8日施行,依照该《解释》规定:⑴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盗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⑵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⑶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该司法解释的通过及施行,及时地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提供了补充规定,为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就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所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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