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贩毒行为与代为购毒行为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1-02-20 浏览次数:2549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1999年召开的全国禁毒工作会议而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应当慎重”。“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不按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因此,正确界定“营利目的”之内容范围、厘清“居间贩毒”与“代为购毒”的区分,对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吸毒者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甚为关键。尤其是对于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更是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程建邑对该问题进行了透彻的分析。
■“营利目的”之内涵界定
非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毋庸赘叙。而《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当包含两层潜在意思:一是,如果吸毒者有营利目的,其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仍应以贩卖毒品论处;二是,吸毒者实施了本应按照贩卖毒品论处的居间行为,由于满足此处限制条件,实践中则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由于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此处“营利”的内涵,尤其该“利”是否仅限于单纯的金钱利益?抑或还包含其他财产性利益、甚至非财产性利益?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探讨和明确。
结合上述《纪要》精神和我国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具体实际,笔者认为,正确界定这一问题,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还是要从贩卖毒品的本质属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综合考量,在从严的基础上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利益(含直接、非直接以金钱为表征)的目的,客观上促成了毒品的买卖交易,造成了毒品的扩散和流转,该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有刑罚惩罚之必要。
实践中,居间人寻求的非金钱利益主要表现形式有:免费吸食托购人购买的部分毒品、获得其他财物、进行性交易、获得诸如逃避处罚或升职、调动、晋级机会等。非直接以金钱为表征的利益,如免费吸食托购者购买的毒品,虽然毒品具有赃物的非法属性,但亦具有一定的价值,客观上在市场能用量化的货币进行衡量和交易,而行为人此时以自己的居间行为,获得了免费吸食他人用金钱购买的毒品,实际上等同于“以居间养吸”,其“营利目的”尽显。其他诸如获得财物、性交易、晋升、调动等,至少行为人在居间行为中,是以对方必须满足此条件为对价,因此,其性质与交付货币性钱财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具有等值性。故笔者认为,此处“利益”应非仅限于金钱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甚至非财产性利益,亦应包含其中。
■居间与代购的区分
所谓居间,即是第三方在双方之间的一种撮合、牵线搭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合意或交易。而代购,则是一种单方的委托行为,即托购人单方面委托代购人实施其指定的代买特定物品的行为;代购人在客观上也确实扮演了“居间人”的角色。如何确定这些居间人的行为是属于“居间买卖”、还是“代为购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则直接关乎居间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还是要根据前述的两者概念,并结合购毒人的情况、居间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表现及行为的实际后果等因素综合辨析,主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购毒人不知购毒渠道时,由于居间人的牵线搭桥行为,致使购毒人购买到毒品,则应定性为“居间买卖”。因为,此时居间人主要是通过认识或熟悉贩毒者,在得知购毒人购毒的需求后,通过自己的撮合、居间行为帮助贩毒者顺利找到买家,同时亦让购毒者实现了自己的需求。此时,居间人主观上已经具备了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又扩大了毒品的社会流转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无论该居间人是否吸食毒品、是否实际获利,此行为当定性为居间买卖,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2.如果购毒者本身知悉购毒渠道,仅仅是因为时间、地点及身体等方面原因,委托其他人员向其知悉的贩毒人代为购买指定数量、品种毒品的,则应定性为“代购”。此时代购人只是单纯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本身并无贩毒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的代买行为和委托人自己前往购毒具有相同的效果,即实际上并未扩大毒品的社会流转面,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当然,如果购毒者购买毒品数量较大,则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结合前述“营利目的”之分析,如果代为购毒人具有营利目的而实施“代购”行为,那么此时的“代购”与“为卖而买”便具有相同属性,即属“贩卖毒品”性质,则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
(作者:程建邑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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