咒骂药家鑫律师“禽兽不如”的背后
发布时间:2011-03-25 浏览次数:11752
律师在法庭上为“坏人”说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律师为他说话。网友之所以又激愤又焦虑,或许并不在药家鑫案本身。
3月23日,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五个月前的一天晚上,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将女服务员张妙撞倒,下车察看后对张妙连刺数刀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这宗由交通肇事转化的杀人案,引发了群情激愤并延续至今。自此案开庭以来,网上一片“喊杀”之声。
这种情绪也波及了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在网易的留言板上,最受追捧的前五条留言,有三条直接指向律师,随之附送的都是“讼棍”、“没人性”、“禽兽不如”等字眼。在控辩审三角结构中,控辩双方本应“平等武装”才能维系司法天平的均衡,但律师天生弱势,其民间身份在我们这个“官本位”的社会中备受冷落,传统的耻讼观念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边缘地位。一碰上律师为“坏人”张目,自然骂声四起。
这种对律师的贬损当然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法治生态。西方有法谚将法庭比作情场,在法庭上所有的手段都被视为公平的。作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自然要处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即便是为无恶不作的杀人犯辩护,也是司法必需,是公正的基石。如果我们认同杀人犯也需要审判,也理应进一步认同杀人犯也需要律师。
原则上,公交司机不能拒载乘客,辩护律师也不能拒绝被告。律师在法庭上为“坏人”说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律师为他说话。律师并不是正义的化身,更不代表公正,在我看来,律师充其量只是为正义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而法官才是正义的“制造商”——法官需要对律师提供的材料进行筛选、判断,并最终以裁判的形式宣告正义的实现。在本质上,辩护权和控诉权都具有“建议”属性——建议法官如何裁判,而提出建议并不意味着必然被采纳。若站在辩护权的基石上,来观察药家鑫案中的律师表现,也就不那么令人激愤了。
网友最为反感的,是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药家鑫从宽处理,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药家鑫属激情杀人;二是药家鑫是在校大学生,过往无污点;三是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上述种种,不过是律师一家之言。且不说药家鑫的行为很难归属到“激情杀人”之列,就算是“激情杀人”,也不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从宽或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杀人案有: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等。药家鑫肇事后以“农村人难缠”为由,对伤者动了杀机,这种源于内心的犯意,并不在司法的宽宥之列。
而将药家鑫描绘成“根正苗红”或“品行兼优”,并无太大意义,刻意强调被告人的“在校大学生”身份,无非是强化了被告人“知法犯法”的特征,这些均非法定的从宽情节。对自首犯,确实可以从宽,但法律给出的“从宽”前提是“可以”——亦即交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
对于一个未决案,我们无需过分担忧律师的辩护意见会否成为最终的裁判结果,相信法官会基于事实和法律,慎重考虑辩护意见的可采性。网友之所以又激愤又焦虑,或许并不在药家鑫案本身,而是因受“李刚门”等事件的影响,对司法不公有了刻板印象。也唯有通过实现个案的公正,才能逐渐校正这种令人忧虑的社会情绪.(本文引自王琳女士文)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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